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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我駐美外交官劉姍姍疑似虐待菲傭遭FBI逮捕,引起全國高度關注,外交部依據台美協定,主張外交官享有司法豁免,強硬要求美方無條件放人。外交部維護外事人員權益乃分所當為,但虐傭案事關基本人權,我方固然可訴求美方停止羈押,但若劉姍姍確有侵害人身自由行為,仍須坦然面對司法。畢竟,任何外交禮遇,都不應凌駕普世價值。

 姑且不論台美各自主張的外交豁免權範圍孰是孰非,美方在第一時間的做法仍嫌粗魯。因為劉姍姍並非現行犯,也未試圖逃亡,就算美方不認定虐傭案屬外交豁免範圍,大可透過限制出境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,或循外交途徑知會台灣政府,確保劉在美協助調查,何須逕行收押禁見。

 但劉如確實以不當手段凌虐菲傭,並限制其人身自由,顯已違背基本人權,就算能以豁免權暫時免除在美的法律追訴,也難為國人所接受。試想,如果同樣的事件發生在台灣,台灣人會輕放這樣的外交官嗎?

 外交人員在外代表政府,劉姍姍案當然不會只是尋常民間糾紛,外交部現階段應展現手腕,力爭駐外人員應有尊嚴。但如外交官確有不法及侵害人權行為,政府也不應護短,甚至應主動協助調查,釐清案情。

 重要的是,整起事件不應以「美國欺負台灣」這種二元思維簡單解讀。如果凡事都無限上綱到民族大義及國仇家恨,那數十年來享受民主自由的台灣人,與百年前造成庚子拳亂的義和團又有什麼不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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